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市辖区内27个电视频道和32份报纸类媒体2008年5月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了监测。现将监测结果予以公告:
一、共监测到违规发布的药品广告145条/次,均为平面媒体发布。其中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的药品广告106条/次,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任意夸大适应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部分为利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或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治愈率、有效率、获奖及与其它品种进行比较等综合性评价的内容等。
二、违规广告涉及药品品种43种,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品种17种,其中“青大将丸”、“玉露保肺丸”等五个药品品种发布违规广告情节严重。
三、部分药品广告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和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行为。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上述违规情况移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处理。
另外,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暂停“青大将丸”等四种药品(具体见附表)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销售。北京市各药品经营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对其停止销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部门将对本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巡查,如发现继续销售的单位,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对拒不执行的将对其封存扣押并进行抽验。
本通告发布后,相关企业应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的相应版面按照要求,以与违法广告同等大小版面发布更正启示以消除影响,并在更正启示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更正启示发布后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序号
药品名称
生产企业(标示药品批准文号)
总次数
